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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以上条款,甲企业销售服务以及无形资产的购买方乙公司在境内,同时,上述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,上述专利使用权也不是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,因此上述情形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,应在境内缴纳增值税。
二、乙公司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
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
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(以下称境外)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,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,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根据上述条款,甲企业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,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,应以购买方乙公司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。
应扣缴增值税额=106÷(1+6%)×6%=6(万元)
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,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。
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、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,在扣缴增值税、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。
根据以上条款,2021年9月1日起,境外甲企业向境内乙公司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税额,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。由于甲企业不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,因此乙公司不是该项业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,在向甲企业支付款项时,只需扣缴增值税即可,无需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。
尊敬的纳税人:自2021年9月1日起,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,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,在进行代扣代缴申报时无需再勾选该三项附加。
12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,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,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?
答: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,又产生新的留抵,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。特别要注意的是,“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”的条件中“连续六个月”是不可重复计算的,即此前已申请退税“连续六个月”的计算期间,不能再次计算,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,申请退税最多两次。
答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第八条规定,可以申请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“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、先征后返(退)政策”。因此,选择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,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,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留抵退税政策。
3、取得留抵退税款的,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、先征后返(退)政策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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